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苏0591民初6874号
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10号1幢102室、202室、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P8B7D6Q。
负责人:邓天舒。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萍,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勋,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左某平,男,197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左某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22)苏0591民初6874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书对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于2022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某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并偿付截至2022年3月11日的累计逾期利息309.67元、罚息1069.25元、复利2.1元,以及自2022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常商银微贷苏州分行最高个借菁英贷字2021第08082号《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继续计收的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469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4日,原被告签订《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最高贷款限额,额度有效期限及利率。后被告向原告提款,原告按约发放贷款,但被告未按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律师金额为2000元。
被告左某平未做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客户流水、利息明细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户信息及电子签名验证报告、公证书,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根据原告提供公证书记载流程显示,借款人通过原告手机银行APP申请贷款产品的一般操作流程为:1.借款人登陆其所开立的原告手机银行账户,借款人通过输入手机银行账号和登录密码登录手机银行;2.点击“我的”页面中“贷款”菜单进入贷款页面;3.点击“我要贷款”后进入贷款申请页面并选择贷款种类;4.点击“薪优贷”后进入“薪优贷”申请页面,需填写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名称、放款卡号等内容,填写完毕后点击“下一步”进入“资料上传”页面;5.在“资料上传”页面,需拍摄身份证照片并上传,点击“签署”,签署征信授权委托书并勾选“查询原因”,点击确定并签署信息查询授权书后需输入手机云盾密码,点击“下一步”后回到贷款页面;6.在“我的贷款”页面点击“去提款”,点击确定后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客户贷款用途承诺》”后点击下一步,勾选页面上的“我已阅读并同意《告客户书》”,点击确认后点击“签约”,输入手机云盾密码;7.点击贷款信息,可查看申请的贷款信息,点击借款合同后可查看《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借款借据》;8.回到贷款详情界面,点击“我要提款”,点击“去提款”进入薪优贷提款页面,点击“我要提款”,点击“确定”,填写“提款金额”、“还款期限”并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客户贷款用途承诺》后点击下一步,签约后输入手机云盾密码,输入图形码后点击确定。
被告左某平通过网上银行与原告以在线签约的方式签订《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合同对借款金额、期限、利率、放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就违约责任,合同约定:(1)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主张贷款提前到期;(2)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加收30%;对逾期贷款本金,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贷款期内复利按贷款利率确定,逾期后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罚息=逾期贷款本金*逾期天数*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贷款复利=结欠贷款利息*结欠天数*贷款复利利率;(3)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指定账户足额发放了贷款(具体贷款信息、金额等详见附表)。后被告未按约足额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约定律师费金额见附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生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现原告各项诉请均有合同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予。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相应抗辩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左某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贷款本金15万元,及至2022年7月18日的利息309.67元、罚息5040.75元、复利10.22元,以及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332%计算的罚息以及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332%计算的复利(该金额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
二、被告左某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2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69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189元,由被告左某平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顾凌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盼
书记员 史 红
国汇策略-最可靠的股票配资-炒股加杠杆平台-中国股票杠杆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